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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稅法眼:用好勞務派遣用工模式,應先明白其法律和財稅風險及防控措施

2020-03-06

勞務派遣用工模式的法律風險及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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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擔管理者責任的風險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以上規定,一旦勞務派遣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如交通肇事),將使作為用工單位承擔巨大的賠償責任。




風險防控:1.用工單位對於勞務派遣人員加強管理,盡量避免造成對外造成損害;2.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人員約定書麵的責任承擔,對於勞務派遣人員對外或對內造成的損害,由勞務派遣人員承擔。




2、賠償請求權無法實現的風險。




用工單位在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明確因勞務派遣人員過錯及過失對用工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派遣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也可能因為勞務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低、賠償責任能力差,而無法實現賠償請求權。




風險防控:1.用工單位加強對於勞務派遣人員的管理,製定勞動規程;2.選擇支付能力較強的勞務派遣單位。




3、招聘主體不明,導致勞務派遣關係變勞動關係的風險。


勞務派遣的特殊用工關係,導致勞務派遣單位對用人單位的用人要求並不完全了解,本該由勞務派遣單位作為招聘主體,實踐中普遍存在“由用人單位先行招聘勞動者,再由勞務派遣單位與該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建立勞動關係”的操作模式。有的還在勞務派遣協議中注明“勞務派遣單位根據用工單位的實際需求,代實際用工單位招聘勞動者”之類的條款,一個“代”字導致招聘主體不明確,一旦發生糾紛,法院可能以“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為由,認定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人員之間並非勞務派遣關係,而是事實勞動關係,給用工單位帶來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等損失。




風險防控:1.提前確定勞務派遣人員的年齡、能力等條件;2.配合選擇勞務派遣人員;3.製作並保留勞務派遣人員的派遣流程。




4、因勞務派遣適用崗位限製,存在被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並對勞務派遣人員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隻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對勞務派遣勞動者可以適用的崗位進行了限製。實踐中,存在用工單位突破崗位限製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情況。勞動行政部門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對有上述情況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處以行政處罰,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實際從事的為主要業務為由,要求確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事實勞動關係,並主張相應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等。




風險防控: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嚴格按照法定的條件、崗位要求進行勞務派遣,不要隨意采用此種用工模式。




勞動派遣用工模式的財稅風險及防控




1.勞務派遣單位的稅務風險及防控


(1)對外虛開勞務發票


涉稅風險:一些勞務派遣公司對外虛開發票,使用假發票開具,對用工單位應開具而不開具發票、開具“大頭小尾”發票隱匿收入;有的勞務派遣公司使用不規範發票或收據入賬,隨意虛增、虛列成本,以達到少繳稅的目的。


風險防控:


1、選擇和規範的勞務派遣單位合作。


2、以真實的業務活動為依據,對合同和發票進行管控。


3、重視交易合同的設計,無論是關聯交易還是非關聯交易,均應當參照類似交易的市場交易規律,尤其在條款設計方麵,更應當盡可能細致,力求公允。


4、重視證據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以便應對稅務機關的質疑和調查。




(2)不具有勞務派遣資格進行勞務派遣並采用“差額納稅”稅收政策法規或者真“外包”,假“派遣”


涉稅風險:派出人員的單位不具有勞務派遣資格卻派遣人員,采用稅收政策法規定,或者本來是勞務外包,包裝成勞務派遣,少交或不交稅款的,構成偷稅,甚至構成逃稅罪。


風險防控:1.勞務派遣單位一定要具有勞務派遣資格;2.符合勞務派遣使用的用工條件。


 


(3)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薪金。


涉稅風險:派遣公司僅將從用工單位取得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被派遣勞動者工資、社保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確認收入,但又將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薪金等稅前扣除,或者用工單位已經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工資薪金,派遣單位有從收到的全麵款項中扣除或進行稅前扣除的,造成該部分成本費用重複稅前扣除。



風險防控:用工單位已經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等並作為成本稅前扣除的,派遣單位就不要再從收取的所有價款中扣除了。

 


(4)虛構勞務業務或虛設人頭,虛構支付勞動力工資和保險


涉稅風險:勞務派遣公司通過虛構勞務業務或者虛設人頭等方式虛構支付勞動力工資和保險,差額計算增值稅,造成巨額流轉稅和所得稅的流失,構成偷稅,甚至逃稅罪。


風險防控:


1、選擇和規範的勞務派遣單位合作。


2、以真實的業務活動為依據,對合同和發票進行管控。


3、重視交易合同的設計,無論是關聯交易還是非關聯交易,均應當參照類似交易的市場交易規律,尤其在條款設計方麵,更應當盡可能細致,力求公允。


4、重視證據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以便應對稅務機關的質疑和調查。


友好提示:與專業的稅務谘詢公司合作,是企業規避稅務風險的必要措施之一。


 

2.用工單位稅務風險及防控


(1)勞務派遣用工方式使用過度


涉稅風險:《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隻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對勞務派遣勞動者可以適用的崗位進行了限製。《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22 號)第四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製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對於勞務派遣人的數量比例也由規定。如果違反以上規定,勞務派遣用工方式過度使用,就可能支付的工資薪酬不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從而增加稅負成本,甚至被認定為偷稅,承擔偷稅的行政責任以及逃稅罪的刑事責任。


    風險防控:嚴格按照勞務派遣的法律規定進行勞務派遣,並注意收集保留用工過程中的證據資料。



    (2)獲取虛開的勞務用工發票



涉稅風險;企業利用勞務費支出規避稅收的手段主要有:


(1)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勞務費發票;


(2)塗改勞務費發票虛列成本;


(3)虛構勞務用工業務,虛開發票;


(4)利用支付勞務費向關聯企業轉移利潤。


其中利用虛開勞務費發票進行稅前列支,即構成虛開發票,又構成偷稅。


風險防控;


    1、選擇和規範的勞務派遣單位合作。


    2、以真實的業務活動為依據,對合同和發票進行管控。


    3、重視交易合同的設計,無論是關聯交易還是非關聯交易,均應當參照類似交易的市場交易規律,尤其在條款設計方麵,更應當盡可能細致,力求公允。


    4、重視證據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以便應對稅務機關的質疑和調查。


      總之,勞務派遣用工模式不僅存在法律風險,還存在財稅風險,隻有同時注意這些風險,並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才能將此種用工模式運用好,產生預期的效果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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