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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和勞務派遣有什麽不同?

2020-02-27

一、勞動者與代理(派遣)機構法律關係不同。

昆山人事代理

工人與勞務派遣單位的關係與代理機構的關係不一致。在勞務派遣過程中,勞動者與派遣單位之間是勞動關係,勞動者是和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受勞動法的調整和規範;而在人事代理中,勞動者與人事代理中介機構之間的關係則要具體分析,若人事代理機構為勞動者提供人事檔案管理甚至代繳社會保險,則在勞動者與人事代理機構之間是委托關係,受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若人事代理機構受企事業單位委托提供人才測評、人才招聘等服務,則勞動者與人事代理中介機構之間並不存在法律關係。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法律關係不同。


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合同關係,也並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在人事代理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法上規定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負有勞動法規定的義務。



三、適用法律規範不同


勞務派遣受勞動法以及相關勞動法律規範的調整;而人事代理則是受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兩者分別受不同的法律部門調整。



四、承擔雇主責任的相關責任主體不同。


在勞務派遣中,對於雇主責任的理解更為複雜,在單純的勞動關係的理解中,勞動者隻與勞務派遣單位形成勞動關係,雇主責任自然隻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在雙重勞動關係的理解中,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均應承擔雇主責任,勞務派遣關係單位與用工單位均應承擔雇主責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作為兩個分別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由於這是兩個有關聯的主體,在一定條件下還要承擔連帶責任;而在昆山人事代理中,由用人單位來承擔雇主責任,代理機構完全不承擔雇主責任。



五、權利義務內容不同。


勞務派遣是以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為基礎,其內容是勞動法上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人事代理的內容則是委托方與受托方在相關規章規定下由雙方協商確定。


六、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義務責任不同。


勞動法上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是由派遣單位來承擔的,用工單位對勞動者並不承擔勞動法上的義務,隻是對勞動者實際管理使用;在人事代理關係下,用人單位是勞動關係的主體之一,不僅負有對勞動者的管理使用權,而且負有勞動法上規定的義務。


ps:勞務派遣與人事代理這兩種用工哪種更適合企業?


  沒有什麽適不適合的,當企業任何一種用工方式時,企業應該根據自身的業務需要來選擇,兩者之中各有優勢,如果企業在一般中低端大批量崗位上用工的話建議采用勞務派遣的會多一些,這樣可以Z大程度的降低用工風險。若是企業在中高端、技術型人才崗位上用工的話,建議使用人事代理公司,一般公司合同還是會自己與員工簽,然後將事務性的工作外包給人事公司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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